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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员工10分钟未回微信被辞退,获赔1.8万!

作者:未知更新日期:2018-09-18 13:07:29来源: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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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况: 怀孕女员工10分钟未回微信被辞退,获赔1.8万!

职场人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久前,宁波的王小姐怀身孕后,接到了公司一封辞退信。


理由竟是因为没有及时汇报工作!


深夜要求10分钟内汇报工作

不回复就辞退


7月下旬,怀有身孕的某餐饮店员工王小姐称自己被辞退了,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因为没有及时汇报工作。


王小姐说,一年前的7月,她进入宁波某饮品店担任店长,双方约定工资为“保底+业绩提成+加班费”模式,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6月,王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7月初某天晚上22点23分,公司负责人在工作微信群里发言说,要求10分钟内上报当月营业额,不发就辞退。


当时不属于上班时间,王小姐已入睡未及时回复。10分钟后,这位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通知王小姐,“你已被辞退了”。


第二天一早,王小姐去店里上班时,公司告知其因未及时汇报工作已被辞退,并拒绝向王小姐支付上月的工资。


15天后拿到18000元赔偿金


“凭什么就可以辞退了我?他们的理由站得住脚吗?”


怀着这些疑问和愤怒,今年7月底,王小姐来到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信访。


中心为王小姐聘请律师提供了法律援助。在刘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


很快,王小姐的单位在收到开庭通知后主动联系刘律师与王小姐进行调解,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终于拿到了18000元的赔偿金。而这一天距离王小姐被辞退,只有15天时间!


案例评析:公司两处违法!


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认定,该用人单位存在两个违法之处:


一是没有及时与王小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二是在王小姐怀孕期间以其未及时汇报工作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女员工怀孕期间,法律给予了特别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同时,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怀孕女员工

到底能不能辞退


不回微信被开除这个理由怎么看都牵强,公司对于王小姐最大的不满,可能就是“怀孕”。


很多公司眼里,怀孕女员工等于“白养一年”,于是想方设法赶走员工。


但孕期员工不是你想辞退就能辞退的!法律对于三期女员工有着明确的保护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也就是说,公司不能依照上述【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决孕期员工的劳动关系。


但怀孕是否就是女职工的“尚方宝剑”,一点也动不得呢?

这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就无法单方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呢?


当然不是。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即使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如果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但本案中,王小姐仅仅因为在非工作时间未及时汇报业绩就被辞退,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多知道一点

对女职工“三期”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曾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护女职工“三期”。

职场女性一定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记者注:2017年浙江省已经对产假做出了延长的规定,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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