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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更新日期:0000-00-00 00:00:00来源:兰州晨报
来源:兰州晨报
单位录女工禁设附加“条件”
(记者田玥)3月16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已由相关部门起草完毕,已开始通过省政府法制网(www.gsfzb.gov.cn)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条例分别从政策支持、创业就业、平等就业、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就业援助、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妇女,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提供虚假求职信息欺骗求职者的,均可处以高达5万元罚款;收取押金的,每人最高罚2000元。
单位录用女职工
不得附加“条件”
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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